福建明年擬立法防范與處理中小學生意外傷害
2009/12/9 11:41:22
中小學校舍或教學、生活設施,雖符合安全標準,客觀上依存在安全隱患的,應當設置警示標志。昨天,記者從福建省人大了解到,針對中小學生的人身意外傷害防范與處理,將列入福建省明年的立法計劃。
日前,省人大代表陳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,制定《福建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條例》。此前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就明確,省政府法制辦、省教育廳將該項立法列入省政府明年起草法規草案計劃。
陳展弘說,據統計,全國每年有1.5萬學生非正常死亡。其中,80%的意外傷害事故,可以通過預防來避免的。因此,議案中70%的內容,都放在了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預防上。另外不可避免的20%,議案則明確責任分擔與賠償標準。
存在安全隱患要設警示標志
陳展弘說,學校的校舍及教學、生活設施,在安全標準過關的前提下,依然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,應當采取設置警示標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護措施。
一旦發現隱患,應及時報告學校舉辦者維修或者更新。學校的維修資金,學校應當專款專用,不得挪用或者占用。
上學放學高峰交警護航
陳展弘在議案中建議,城區中小學校校門臨街的,應當設置人行橫道、交通信號燈或者減速標志;在中小學校學生上學和放學時,應當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發或者交通擁擠的地段巡查。
農村中小學校靠近公路的,應當在學校出入路段設置提示標志。中小學校所在地的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。
因斗毆造成意外傷害家長擔責
除了預防之外,議案中還明確了學校與家長的責任。人大代表建議,中小學學生必須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,服從管理和教育。進行危險游戲,從事斗毆、擅自攀爬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動和其他不良行為。學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。
若是因為這些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,由家長承擔民事責任。學校有過錯的,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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