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和監管兩辦法5月1日起施行
2010/5/4 14:16:05
5月1日起,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》和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正式施行。
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》和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對餐飲服務環節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,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。
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》規定: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報的申請人,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;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《餐飲服務許可證》的申請人,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;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,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,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。
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規定:對于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,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、許可類別、備注項目的,《餐飲服務許可證》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餐飲服務,使用經轉讓、涂改、出借、倒賣、出租《餐飲服務許可證》從事餐飲服務,使用非食品原料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、回收食品等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,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病死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、禽、獸、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,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,最重可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,并沒收所有違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、設備、原料等。
【生意上的事-用搜脈。了解更多搜了網資訊,請立即關注搜了網官方微信(微信號:sole518)】

上一篇: 卡地亞走溫情路線 推出母親節紀念版禮品
下一篇: 養生湯總有一種適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