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價的調控目標應該如何確定
2011/3/26 10:33:17
“國8條”規定,各地要合理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,并向社會公布。目前,出臺“國8條”細則的城市已有數十個,房價目標漲幅多與當地GDP增幅等掛鉤,大多在10%左右。這一調控目標與去年房價平均漲幅接近,因而限價標準被質疑成了漲價標準。
與人們對調控的降價預期相比,各級政府的房地產調控宗旨,都只是“遏制過快上漲的勢頭”,從來沒有給出過“降價”的承諾。而即便如此,各地“圍繞10%打轉”的調控目標,還是接近去年房價的年均增長幅度,這再清楚不過地表明,調控
只能達到“漲幅不再增長”的程度,降價是不可期待的。
無論是“不高于去年全國新建住房價格平均增幅”,或是“低于當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”,還是“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長速度”,各地調控目標的制定,無疑都繞口得很。而從調控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來看,沒有讓百姓看的見、摸的著的量化指標,無論如何也是不夠負責任的。
當然,站在政府的角度看,決定房價的因素很多,作為政府也只能控制住一部分因素,要它在一季度之前就設定出具體的房價控制數值,確實也有一定難度。
在百姓有具體期待,政府有“不
可為”之處的背景下,我倒覺得,與其讓地方政府拿出實打實的調控目標,倒不如對其“可為”之處細加考核,尤其是對房價起到舉足輕重影響的因素,更要嚴厲問責。其基本原則,應圍繞貫徹中央調控政策是否堅決徹底而展開。能夠制定量化指標的,按照量化指標監督考核;無法量化的,亦可按照調控措施與效果,實行相對的打分考核。
比如,在遏制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上,中央應該在全國范圍細化土地拍賣政策,像土地拍賣的底價控制,就有必要實行不能超越同類土地的歷史底價,對參拍者要有公益附加條件限制等,讓地方政府對土
地由絕對壟斷弱化為相對壟斷。從國家級政策上,限制連創新高的賣地沖動,為高房價從源頭上降溫。在相對考核上,可以在信貸、限購、房產稅試行、對房地產市場規范管理等各個方面,按照地方出臺調控政策的嚴厲程度、執行效果打分。這樣一來,誰在調控中用實功,誰在調控中出假力,也就一目了然了。
在盡好“人事”的前提下,再來“聽天命”。既然房價漲跌不全部取決于政府調控,那么就不妨只考核政府可控的那一部分,這遠比那些硬逼出來的“漲價標準”來得更實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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